以资鼓励和以兹鼓励的区别

时间:2020-03-09 20:39来源:探索一下

然而,我们也常看到有人把“以资鼓励”写作“以兹鼓励”。“特颁此状(特发此奖),以资鼓励”,即“特此颁发此奖状,来提供鼓励”,“颁发奖状”是手段,“提供鼓励”是目的。“以资鼓励”就相当于“以此资鼓励”,即“用特颁此状或特发此奖的方式来提供鼓励”。

奖状可视为公文的一类,其文本的最后一句有时是“特颁此状,以资鼓励”,或“特发此奖,以资鼓励”。然而,我们也常看到有人把“以资鼓励”写作“以兹鼓励”。到底是“以资鼓励”还是“以兹鼓励”?

资,本义指钱财,引申指提供;“资鼓励”即提供鼓励。以,连词,连接前后两项,表示前项是后项的手段,后项是前项的目的,可译为“来”“用来”。“特颁此状(特发此奖),以资鼓励”,即“特此颁发此奖状,来提供鼓励”, “颁发奖状”是手段,“提供鼓励”是目的。也有人认为,“以”是介词,其后省略了一个指示代词“此”(指代“特颁此状或特发此奖”)。“以资鼓励”就相当于“以此资鼓励”,即“用特颁此状或特发此奖的方式来提供鼓励”。同样,“颁发奖状”是手段,“提供鼓励”是目的。二者均可说通。

查阅文献,“以资鼓励”在清末民初的文献中大量出现。如 “奏请奖叙,以资鼓励”(《皇朝经世文四编》)、“著优加犒赏,以资鼓励” (《清实录宣统朝政纪》)、 “立颁重赏,以资鼓励”(《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选辑》 )、“请优奖以资鼓励”(《清史稿》下)等等。 “以资鼓励”同样出现在前后两项(前项是手段,后项是目的)的后项位置上,即“资鼓励” 是目的,“奏请奖叙”“著优加犒赏” “立颁重赏”“请优奖”是手段。奖状文本中的“以资鼓励”,应当来源于文献中的这种用法。

兹,本义指增益、增加,即“滋”的本字。也用作指示代词,相当于“此”“这”。还可以指“今”“现在”。

“以兹鼓励”即用此来鼓励,“兹”用作指示代词。“特颁此状(特发此奖),以兹鼓励”,即“特此颁发此奖状,用此来鼓励”。同样,“颁发奖状”是手段,“鼓励”是目的。可以说通。

然而,查阅文献,我们并没有发现“以兹鼓励”的用法。在公文用语中,“兹”倒是经常出现,但多用作通知、邀请函、请柬、介绍信等文本的开头语,如“兹定于”“兹因” “兹悉”“兹有 ”等等。其“兹”均作“今”“现在”解,而非指示代词。在公文文本的结尾用语中,也常用到指示代词,如“特此报告” “特此公告(通知、通告、布告)”“特此批复” “特此函达”“特先函商”“特此函复”以及“此布”“此复”“此令”等等,用的多是“此”,而非“兹”。在公文文本中,很少见到用作指示代词的“兹”。

因此,我们认为,在奖状文本的结尾语中,最规范的用法是“以资鼓励”,而非“以兹鼓励”。我们也建议大家用“以资鼓励”,尽量不用“以兹鼓励”。不过,我们也不把“以兹鼓励”当成差错,而把它当成“以资鼓励”的变体。因为它能讲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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